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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什么要求?

注册公司阅读

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出资额和缴足期限的要求,令许多市场主体欢呼雀跃。但是,并非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能享受这一优厚待遇,因为新《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房地产、证券、商业银行、保险、国际货贷等领域的有限责任公司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达到相应注册资本限额。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

房地产公司

所谓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购买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一、新《公司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

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因此,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仍应达到100万元以上。

另外,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之规定,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虽然该意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但该意见系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和外汇局六部委“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我们认为,在未经明文取消的情况下,新《公司法》实施后,仍会执行该意见的规定。

二、新《公司法》下关于资本金缴纳期限及货币资金限额:

首先,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缴纳期限的要求。按照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首次出资应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则删除了该等规定,股东是否分期缴纳资本金、分几期缴纳、何时缴足完全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次,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新《公司法》则删除了该条,这意味着,公司可以以货币、实物、其他有价资产出资,且对货币出资不再有比例要求。
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之规定不同的是,新《公司法》取消资本金缴纳期限及货币资金限额的利好,是任何公司都可享受的,房地产公司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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